一、萬達第四代綜合體店招設計材質要求
1、萬達第四代綜合體門頭與店招應使用華貴、精致的材料(如烤漆玻璃、不銹鋼、高硬度壓克力、高檔裝飾板等),不可使用粗糙,低檔的材料(乳膠漆,吸塑,人造復合地板,鋁塑板等),萬達鼓勵采用無厚重邊框式設計;
2、萬達廣場店招設計上的LOGO必須發光,建議采用LED類發光均勻,使用時間長,能耗及損壞率低的燈具,所有燈具應為隱蔽式(包括所有整流器,固定類鏍絲鏍帽及電線),且所有燈光類標識均需接入萬達第四代綜合體的控制系統(視具體情況而定),開關時間由萬達廣場規定,電源仍由商戶提供;
3、門套內建議增加LED燈帶;
4、門頭店招不得使用吸塑燈箱。
二、萬達第四代綜合體店招設計與鋪門標高控制
1、步行街首層商鋪店招控制標準為:
(1)對于首層公區吊頂下凈高3.9M,獨立店招高度800MM,通長店招750mm,門高3100MM;
(2)對于首層公區吊頂下凈高4-4.1M,獨立店招高度900MM,通長店招800mm,門高3100MM;
(3)對于首層公區吊頂下凈高4.2M,店招高度全部為900MM,門高3200MM;
2、步行街二層公區吊頂下凈高3.3M,店招控制控制標準為:
(1)“通長”店招高度550MM,門高2700MM;
(2)獨立店招高度600 MM,門高2700MM;
3、步行街二層公區吊頂下凈高3.6M,店招控制控制標準為:
(1)“通長”店招高度650MM,門高2900MM;
(2)獨立店招高度700 MM,門高2900MM;
4、步行街三層及以上餐飲層公區吊頂下凈高3.3M,店招控制控制標準為(三層只做為參考標準,具體以具體審核為準):
(1)“通長”店招高度550MM,門高2700MM;
(2)獨立店招高度600 MM,門高2700MM;
(3)店招尺寸說明 (注:店招實際尺寸若與標準不符,則按比例增減尺寸)
(4) 門楣LOGO尺寸規范
LOGO位置應與中心線對齊;LOGO的高度為店招高度的1/2內為宜(2013年新標準);具體異形設計一店一議。
- 高度等于、小于900mm的門楣,標識設計整體厚度不可超過18mm,光源需暗藏在門頭結構之內。
- 同上情況,如標識必須作組合式設計,需將輔助標識置于一側。
- 如門楣高度等于或低于400mm,建議作豎向的標識。
- 主文字標識與輔助文字標識的比例為3:1。
- 如異形設計或其他類型設計,一店一議。
- 不允許超越比例的過大標識。
- 各商鋪僅允許展示一個標志或標識。
- 如租戶有多個店面或單個店面的外玻璃幕墻超過10米寬時,可考慮允許加設標識,但需要不同語種搭配,避免重復。
(5)標識文字工藝類型
標識
- 推薦采用獨特、富有創新及具想象力的標識設計,且此設計須與整個店面設計融為一體。
- 標識需三維立體內發光。
- 各商鋪僅允許采用一個標志或標識。也可考慮同時采用不同語言的標識,但應征得業主的審核和同意后方可執行。
- 如租戶有多個店面或單個店面超過10米寬時,可考慮加設標識,但需業主認可。
- 只可使用租賃合同注明的商鋪名稱作為商鋪的標識,不允許采用任何廣告標語、品名或品牌名稱等作為商鋪標識。
- 推薦采用立式標識設計。如采用水平式標識設計,則其寬度不得超過店面總寬的50%。
不得使用如下標識形式:
-裸露的霓虹燈標識
-連續的水平門楣式標識
-布料、紙、紙板或貼紙等標識
-閃光標識
-平面的箱形標識(如”燈箱”)
-邊緣未經處理的標識或字體
-帶裸露緊固件的標識
-雙面膠透明/半透明聚碳酸脂標識
-活動標識
-噴漆標識
-亞克力吸塑燈箱等
以上為結合前表各種LOGO文字類型制作的綜合性個性招牌實例,(如正面發光+背打光,壓邊字+側發光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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