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小鎮開發必須要有開發合同,合同一般跟政府簽,或者跟政府性質的管委會簽署。簽訂好一份合同,對特色小鎮開發意義重大,否則會面臨著無窮無盡的后患。
一、出讓經營權的必須是政府。
一般說來, 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介入特色小鎮資源的開發,獲取資源的開發權,必須要經過資源的所有者同意,簽訂相關開發協議。在我國,資源的所有者一般都是政府。故而,合同簽署單位必須是政府,任何非政府的其他部門或者政府的辦事部門,嚴格意義上來說是不具備簽署合同的權力的。
二、必須劃定特色小鎮的紅線范圍。
紅線范圍也就是特色小鎮的具體所轄的區域,在地形圖上標明,并且圈定好界線。在紅線區里的的范圍就是投資商依法依照合同享有經營權的區域。在簽署合同的時候,務必對開發范圍進行界定,沒有寫在合同里的范圍依據,開發上會面臨很大的風險。三、經營期限和投資額度必須界定好
一般而言,對企業來說,由于特色小鎮開發是長線投資,開發周期越長越好,所以,在簽署合同的時候,要盡量爭取較長的開發周期。
現在很多地方要求在合同里規定企業的投資額度,如果企業沒有做到,政府將有權回收特色小鎮的經營權。政府招商引資,當然希望有比較好的成績,而投資額將是衡量這個成績的重要標桿,有時候,企業往往會理想化,先把合同簽了慢慢再做打算,孰不知已經埋下了隱患。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同額度可以往大里說,但一定要界定一些風險問題,還需要提出投資額也應該包括自己的區域開發里的二級招商額,至于到時候需不需要二級招商那就看發展的需要,有二級招商合同也可以寫高一點,把風險部分轉嫁出去。
三、利益分配必須明確。
民營企業享有特色小鎮經營權設立獨資開發公司進行開發的模式,在利益分配上比較簡單,政府在出讓經營權和稅收上具有權利,民營企業按照法律和合同規定額度上繳。在采用合作開發的模式下,民營企業作為股東的形式出現,既然作為股東,那么對入股公司的經營收益都應當按照合同確定的入股比例或合同確定的方式進行分紅,而不應單純局限在對特色小鎮門票收入上計算提成收入。所入股的公司對旅游六大要素及其他方面的經營都可能為民營企業帶來收益,因此,對入股公司的經營范圍的界定,也顯得很有必要。另外,合作開發的分成比例如何確定?以入股比例還是其他方式確定?不管是以何種方式,都將涉及到投資企業的核心利益問題,應該寸土必爭,需要在合同中做明確的界定,但是需要注意方式方法。
四、必須要有旅游規劃。
企業開發特色小鎮必須做旅游規劃,旅游規劃是個綱領。沒有旅游規劃,企業的藍圖企業的開發思路無從說起,旅游規劃也是反映企業的一個開發姿態最重要的東西,有了旅游規劃,企業與在政府的博弈中將多了一個合同之外的要約。建議還是由投資商來主導做規劃,而且規劃必須過堂評審,因為一個合同畢竟不可能把特色小鎮開發的所有事情都約定好,規劃行為具有嚴肅性,政府是認可的,企業在做規劃的過程中,盡量把一些合同里面沒有約定的東西體現出來,并且合理規避自己的風險,評審通過的規劃,將是政府和企業雙方都認可的投資開發的依據,避免政府單方面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企業。
五、必須商定違約責任的問題。
雖然我們都希望看到企業投資特色小鎮能夠順順利利,但是,既然是合作就會有爭議,爭議能否妥善解決,如果不能解決又怎么辦?不能太理想化地認為不會有問題,過分相信關系的力量,企業開發特色小鎮是個漫長的過程,政府的領導三五年一換,而且在與政府的博弈中,企業總是處在相對的弱勢地位,又沒有《旅游法》來保障。故而,對退出機制要有預料,否則,前期的投資可能都會打了水漂。
文章來源:創行合一